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全方位解读

2025-07-16

  平博体育规则,平博体育,平博真人,平博棋牌,平博彩票,平博电竞,平博百家乐,平博电子,平博游戏,平博体育官方网站,平博体育官网入口,平博体育网址,平博体育靠谱吗,平博体育app,平博app下载,平博投注,平博下注,平博官方网站,平博最新入口,平博体育平台推荐,平博体育平台赛事,平博赛事,平博在线体育博彩,平博足球博彩,平博足球投注,平博娱乐场1、禁止性行为。一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二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和名列前茅、最强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三是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商号。四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信息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在具体要求上,一是2018年下半年开始,部分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新产品时,被基金业协会反馈要求就存续的产品进行合规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二是2019年年末中基协产品备案新规发布后,在AMBERS系统中产品备案板块进行了更新,主要集中在基本信息、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投资者信息等页签下。三是系统还更新了备案承诺函、新增了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配套备案新规落实。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8条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是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型。主要投资方向应该与其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与其基金类型、投资类型相对应,其说明具体投资方式,明确投资标的。二是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是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 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结合私募金投资运营实际,及时报送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按时履行基金季度、年度更新义务,发生如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具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1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报,提供要求的资料,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12条规定,私募基金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反馈。同时第13条规定,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集齐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网站公布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9条规定,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底。具体流程节点如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投资者设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穿透要求,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需要核实其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需要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企业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即,非在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需要穿透核查,并填报二级/三级投资人信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第1条第六款规定,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产品没有外部投资者,弹框提示不能提交备案申请。在投资者信息页签,如果私募基金产品没有外部投资者实缴出资(如只有员工跟投的),会被系统弹框提示,要求“首轮募集结束之后再提交备案”。同时,此处的系统红字提示,也已经同步更新了产品备案新规第1条第七款要求,即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应将投资者信息的相关内容打印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确认后,扫描上传。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投资者设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穿透要求,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需要核实其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需要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企业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即,非在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需要穿透核查,并填报二级/三级投资人信息

  有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需要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13条的规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当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不是同一机构时,应当上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当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为同一机构时,应上传防火墙制度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当募集机构与不同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时,需合并成一份文件上传

  二是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2019年年末的AMBERS系统更新过程中,增加了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的选项。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是否涉及关联交易中如选“是”,需在文本框中详细描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目前基金业协会对底层资产的真实性核查越来越严格,在之前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基金业协会明确指出,防止私募基金通过投资架构设计,绕过监管。因此,针对基金产品中存在的多层SPV架构,基金业协会在产品备案审核中,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真实的底层资产,明确基金的真实投向,同时对于多层SPV架构予以限制,不得通过架构设计,使投资者无法知晓基金的真实投向,并要求自相关资料中予以披露,要求投资者对基金的真实性投向予以了解。

  除了架构设计上的限制外,为保障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基金业协会针对基金产品的披露有了更为细化的要求,如基金产品的投资架构,拟投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估值情况,后续如何使用基金投资款,基金如何退出,增信担保措施等问题,再如,在风险揭示书中,要求揭示金可能存在的特殊风险,比如私募基金的产品架构风险,单一投资风险,底层资产风险,未来存续期限内流动性风险,未托管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并要求上传有全体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以证明管理人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备案时应如实披露底层资产的情况,并提交底层交易协议以供核查。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反馈,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明股实债类的基金产品,基金业协会将会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通过明股实债方式投资公司股权,此种投资方式是否通过SPV变相突破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同时,基金业协会还将要求,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发行此类产品,基金业协会将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甚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列表说明已备案及准备成立的类似私募基金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实缴规模,拟投资名称,资金最终用途等。

  为落实2021年1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但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可转债是否属于借款尚未明确,但此后,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优化AMBERS系统的方式,增加了有关可转债的全新填报提示,全面回应了可转债投资方式的问题,一是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涉及“私募债”的,需要在“投资方式”栏目中选择“可转债”,并且基金管理人还应通过说明函的形式书面说明投资场所、投资具体标的和交易方式等信息。二是对于投向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可转债与可交债的,系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属于私募股权投资范围,无投资比例限制,也无期限限制。这一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10月22日发布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已有体现;三是对于投向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按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来,但没有涉及1年期的限制,通常可以超过1年期。不过,如果超过20%的比例,还需要出函说明合理性,是否接受,具有不确定性。四是对于其中投向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可转债,还是认定为属于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私募基金对外总投资额的20%。五是对于投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可转债的,因为交易中心挂牌的可转债产品多属于债性资产,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不予备案。这也与近期中央和地方监管部分逐步加强对金交所业务监管的精神一致。这里我们提到的基金规模、对外总投资额基本上统一按照基金实缴金额进行计算。

  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过程中,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备案:一是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二是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是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四是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五是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六是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七是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 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八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客服热线:400-123-4567 传真:+86-123-4567 QQ:1234567890

Copyright © 2018-2025 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平博体育APP下载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