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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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设立。其中,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基金,该普通合伙人适用本办法关于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应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基金”“私募基金”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从事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等体现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定,评估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投资私募基金,按照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法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非因私募基金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私募基金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其他自有资金投资活动,确有必要开展的,应当制定并执行自有资金运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财务、账户、系统、业务等隔离安排,切实防范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并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展业便利条件开展自有资金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的,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等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职责,确保所提供材料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其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基金业协会应当在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运作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在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运作,但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是指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认缴完毕,且均已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金额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本办法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或者合并计算人数;符合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私募基金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第四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符合基金业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资金的,应当与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签署资金募集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募集资金,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资金募集或者募集资金,是指为投资者开立私募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提供私募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基金合同应当按照《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投资前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完整、真实、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
第七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检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措施。发现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十七条除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