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观点 2025年度·私募行业十大经典处罚案例(四)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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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起,私募基金行业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规持续完善的背景下,进入了穿透审查、动态监管与实质处罚“三位一体”的新阶段。中基协与地方证监局联合通过备案审查、专项核查、日常自律与司法联动等手段,频频出击,处理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类型覆盖登记造假、信息不报、募集虚构、专业化缺失、合规体系松散等多个层面。2024年基金业协会相继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2024年)第1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2024年)第2期》,上海证监局也在2025年度首次发布了《上海证监局私募监管通讯(2025年第1期)》(2025.3),基金业协会以及地方证监局都通过公布私募行业典型案例,引导行业合规经营。
为此,根据2024年度以来基金业协会、地方证监局的处罚案例,以及前述动态和通讯,甚至法院的相关审判,我们总结了近年来十起典型案例,均系行业关注焦点,既有常见问题的深度再现,也有监管“首次认定”的风险类型,如“LP参与投委决策被定性为实质失职”“基金份额分配不公被判赔偿”等,对从业者具有制度级启示意义。笔者将深入剖析这些案例,期望帮助从业者精准把握监管动态,厘清登记备案环节中的关键审核要点,从而在实际操作中构建合规框架,规避潜在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在登记环节需满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的各项条件,在存续期间亦须持续符合如“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不少于5名专职员工”等基本经营要求。本案中,管理人A虽然早已于2016年完成管理人登记,但多年来几乎无实际管理业务,资产为负,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暴露出与之类似的部分“僵尸管理人”或“空壳管理人”持续合规意识薄弱的问题。基金业协会在其新提交备案申请时启动核查并暂停其备案,表明监管口径已从“入口监管”延伸至“过程监测”和“事后纠偏”,并强化对私募机构基本运营能力的动态审查。该案对存量私募管理人具有较强警示意义:登记不是“一劳永逸”,长期无实质运作、人员和财务条件不达标,未来将难以通过备案甚至面临清理出市场的风险。
本案的核心在于揭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合规”的监管逻辑逐步强化,并已成为登记与备案审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考量维度。《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财务状况良好,出资架构清晰、稳定,高管人员持股一定比例,高管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完善,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等要求。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1号》第七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
本案突出反映出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忽视持续合规义务的问题。实践中,部分机构仍抱有登记成功即长期有效的惯性认知,未能意识到穿透式、动态化监管机制下,管理人的持续运营能力已成为动态核查与风险监控的重点对象。建议管理人建立常态化的合规自查机制,围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1号》《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自检员工人数、从业资格、净资产、信息披露等核心维度,并在发现后及时修正,防范因偏离监管底线带来基金备案失败或登记终止的风险。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B类,但区别系享有不同的业绩基准,收益分配顺序并无不同,亦不代表对收益的保证;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投资方向的特性,基金应为封闭式基金,投资方向单一,投资人退出时间应为一致;案涉基金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已全部用于受让应收账款,按管理人所述以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时间的先后顺序分配,则意味后认购的投资者可能本金全失,而先认购的投资者却能分配到全部本金与收益,显然违背公平分配原则。
(2)维护投资者公平受偿权。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收益分配作出安排,但投资者之间的差异化处理应当具有充分合理理由,不能任意为之。在本案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通过分析案涉基金性质、基金运作方式、投资方向、退出时间,详细说明了如以投资者认购时间来进行差异化分配,将可能导致后认购投资者本金全无,从而必然产生不公平分配之结果,据此该差异化处理并无充分合理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在过往司法案例中,对于管理人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化安排,法官亦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出发,结合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合意,综合认定是否存在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之行为。
(3)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九民纪要》第九十四条,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机构,与普通投资者相比,在基金运作及回款情况、收益分配安排等方面提供证据证明管理人尽到了公平分配义务更为容易。本案中,管理人不能证明其按照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了分配,应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